千里山镇党委、政府公章使用管理制度
各室、中心、站、所,各村、社区: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党委、政府公章管理,维护公章使用的严肃性,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,现对我镇党委、政府公章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:
一、公章的使用范围
1.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包括各类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决定、计划、纪要、函件、报表等,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。
2.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等及其它需要签章的各类材料。
3.千里山镇机关各室、中心、站、所,各村(社区)公章管理使用参照本制度执行,不在另行制定相关制度。
二、公章的使用要求
1.各部门报送材料需加盖公章的,由部门主任、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
2.各村(社区)报送材料需加盖公章的,由各村(社区)书记主任预审签字,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,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,方可盖章。
3.各部门、各村(社区)报送材料如遇特殊重大情况,需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,由分管领导签字,方可盖章。
4.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,由部门主任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
5.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。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方可带出。公章带出期间,只允许用于申请事项,带出人承担一切责任。
6.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。严禁在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信函、证件等材料加盖公章。严禁填盖空白合同、协议、证明及介绍信等材料,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由相关科室、村(社区)提出书面申请,经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同意后,方可盖章。
7.凡启用公章,经办人须先行出示领导签字,并在“公章启用登记表”上签字,详细填写文件材料名称、数量、时间和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,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,确保无误后,加盖公章,相关领导在“公章启用登记表”签字确认。
8.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,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,并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,可先行用章,但公章使用人须在事后及时相关补办手续。
9.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、严格管理,按照管使用理程序办事,应当认真核对使用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。
10.规范使用公章,做到“齐年盖月”(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,月、日盖在印章的之下);盖章时用力均匀,落印平衡,印油适度,确保印迹端正、清晰。
三、公章的日常保管
1.镇党委、政府公章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主任负责管理,为主要保管人。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。保管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登记使用工作。
2.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安全保障,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,严禁擅自携带外出。
3.公章保管人因事暂时离岗时,由党政综合办副主任暂时代管,以免贻误工作;公章保管人员短期外出,由主要领导同意并指定代管人负责管理使用。
4.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日常保养,使用中保证公章干净整洁、字迹清晰、色调鲜艳。
5.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,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。
6.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,并对外登报声明作废。
四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